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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王明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36:33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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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王明水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县域律师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律师政治地位低,收入少,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县域律师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
【关键词】县域律师 发展现状 对策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律师行业充满着诱惑,备受社会的关注,律师作为高收入、现代高级白领的舆论常见诸报端。然而,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作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服务的律师,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其执业现状不容乐观,和发达地区或者城市律师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的地方境况还很差,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因此,客观的分析县域律师的现状,并寻求改善的对策已成为县域律师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就对县域律师的现状作些分析,并对县域律师的发展作些思考。
一、县域律师的现状
(一)政治地位低下。目前,县域内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职业不理解,看不惯律师,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是与政府作对。与此相对应的,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少,使律师的职业优势得不到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从地理位置上讲,县域是县域律师服务、交往、活动的空间,但由于县域经济的不发达,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县域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律师的数量上,还是在办公条件上,都是和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无法相比的。从人员上讲,一般就三、五人,最大的也不过十几人。由于规模小,律师间都是单打独斗,合伙人之间、律师之间缺乏合作;从办公条件和设施上讲,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而是靠租赁而来,更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有的是几个律师挤在一间房子里办公,接待当事人时往往人声嘈杂,不仅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之无现代代步工具,办起案件来效率很低。
(三)律师业务单一。尽管《律师法》规定的县域律师与城市的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县域律师从事的律师业务,仍然局限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主要业务还是仅限于一些诸如离婚、损害赔偿、较小标的的经济纠纷等小的民事案件,而且是以这些业务为主,涉足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少。大多数律师为了一些较小的民事案件,整日疲于奔命,如果放弃这些较小的民事案件,大多数律师就很难养家糊口。而象金融证券、公司上市、涉外投资等非诉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几乎与县域律师无缘。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由于法制观念落后,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造成律师在开拓法律顾问上困难重重,即使是订立了法律顾问合同,收费也是很低的。尤其近年来,象税务、工商、技术监督、药监等垂直管理单位和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要求在县域的单位不再聘请法律顾问,改由市级单位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使县域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更加萎缩。
(四)业务少,收入低,生存困难。在县域律师中,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决定了业务少。同时,由于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状况不佳,绝大部分当事人也不委托律师;也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城里的和尚会念经”,请律师也要到市里请“大律师”;现县域内各乡镇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加之法律援助的门槛不断降低,使本来需要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帮助;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干脆开展有偿服务,与律师争案源;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夸大宣传,将法律服务所办到县城,从律师嘴里抢饭吃,使律师业务更加减少。在县域律师中,由于业务少,业务的收费很低,除少数骨干律师创收相对较高外,近半数以上的律师年创收额也只有一、二万元,与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律师收入存在严重的差异,县域律师的生存困难。
(五)分配形式单一。目前各律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是提成制分配,由于提成制分配只与办案律师个人利益挂钩,加之县域律师业务有限,导致了收案律师不愿将自己的案源分给其他律师办或进行合办。这样就会经常出现青年律师无案源难以生存,这种无工资保障、无案源保障的状况,不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留不住人才,导致了不少青年律师的流失,县域律师后继缺人。
(六)律师业务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基于县域律师的业务单一,无法对律师的执业进行分工,如果按分工办理案件,会造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没有业务可做,也会造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更为减少,甚至会影响到律师的生存问题,故县域律师办理案件尚无法固定在某一领域,成了“万金油”式律师,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件都办,什么案子都办理的不专业。
(七)律师整体素质不高。县域律师,大多数起点不高,法律科班出生的不多,基础不好,加上由于机制上的原因,律师都变成了赚钱的机器,为了生计,整日疲于奔波,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不够,县域律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县域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小,律师所基本上是所主任一个人在管,而所主任也基本上没精力么管,都忙于自己办案。同时,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县域律师事务所普遍公共积累少、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团队意识薄弱。由于律师业务收入少,全年除去各项开支,基本所剩无几,加上合伙人的公共积累意识不强,因此,县域的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什么积累,这样也造成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等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律师的后顾之忧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设想
我国有二千多个县,这些县域内的律师担负着服务十三亿人口中的九亿农民的重任。就我省来讲,六十一个县共设立有151家律师事务所,虽执业律师只有890余人,约占全省律师的四分之一,但去年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近6万件,却约占全身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总数的一半。可见,虽然县域律师的数量少,境况不尽人意,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却在默默无闻的为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奉献着自己才智,在为最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既给县域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又给县域律师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课题。因此,我们既要在透视县域律师的现状,正视危机的同时,更应增强时代感、紧迫感,抓住机遇,努力探索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路子:
(一)采取多种形式,为县域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扶持力度,组织和动员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基础薄弱的县进行对口帮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应变管理为服务,加大对县域律师业务的宣传力度,使机关、团体、广大群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想着律师、依靠律师、支持律师工作;县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推荐本地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人员比例,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律师中的先进典型、成功案例,扩大律师的宣传面,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公益活动来扩大律师的影响。
(二)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目前,县域律师的服务领域不宽,绝大部分的县内招投标活动、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及高层行政决策都没有律师参与。就法律服务的形式来看,县域律师还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对诸如外贸、投资及大型项目的运作等非诉讼领域,也没有律师的参与。律师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服务力量,必须拓宽服务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应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促成或引导律师主动参与政府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围绕本地域特色经济开展法律服务,主动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把好法律关;县域律师应及时把握县域群众的法律需求动向,关注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等服务方式,认真细致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律师要站稳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还必须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改善法律服务手段,使律师服务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对县域律师的培训,合理引导县域律师进行倾向性的专业分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的立、修、废工作相当频繁,如果不重视对新法的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县域律师事务所应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律师事务所尤其要主动,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最新国家立法,有计划地选派律师对某专门服务领域的法律事务进行学习。通过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县域律师事务所虽暂时尚无法实现专业化的详细分工,但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可以根据每个律师的基本情况,进行倾向性的分工,也就是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里的业务需要,先确定几个相关的服务领域专业,根据律师的特长,合理的配置特长律师负责该专业领域的研究,平时让他们相对多的抽时间去研究该服务领域的法律实务,但也可以办理其他服务领域的案件,实际就是选出几个专业服务领域的领军律师,去带动全所律师业务素质的综合提高,通过这种倾向性专业分工,带动县域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同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采取优惠措施,加强对新律师、年轻律师的培养和帮扶,吸引法律人才,扩充县域律师队伍,使县域律师的发展后继有人;
(四)建立分工协作的办案机制,打造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目前县域律师仍处在每个律师单打独斗,小作坊式的,什么案子都办的初级的服务形式。合伙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员工。这三种角色集于一身,其实质就是个体户。律师自己找案,自己办案,自己收费,出了乱子也由自己负责。这样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县域律师的发展,要实现县域律师的跨越式发展,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打造县域律师服务团队尤为重要,只有集中广大的律师的集体智慧,才能共度难关共谋发展。
(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县域律师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新农村的建设也反过来会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决定了县域律师可以大有作为。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服务;其次,应抓住抓住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服务,当前应着力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村民自治,普法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再次,在服务形式上,除积极做好正常的诉讼、仲裁、调解、代理工作之外,应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担任乡政府、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顾问,增强律师的服务功能。
(六)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当前,在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中,除县域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中成员复杂,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聘用人员,有的机构和人员在县城而不是在乡镇,在服务范围、服务空间、收费方式方面和律师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同律师相比,他们存在服务质量低劣、收费混乱、冒充律师的名义执业、无证执业、乱立招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严重的损坏和败坏了县城律师的执业声誉和社会公信力,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整顿治理规范,必定会影响县域律师的发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从制度入手,在市场准入、服务范围和空间、收费方式及标准上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管理,建立各项保险机制,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分配机制等,学会用制度去科学管理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有发展眼光,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吃光分净,必须落实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制定一个科学的远景目标,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和品牌建设,提升律师服务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① 池方景 :《WTO背景下,我国县域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载《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集》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出版。
② 陈会领:《对县域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载山东省律师网2006年12月29日。
③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④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我省县域律师工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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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区、卫生城镇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凡自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住户,可以委托经市爱卫会批准的除害专业机构开展服务。除害专业机构必须确保除害杀灭效果。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除害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卫生用杀虫灭鼠药剂和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字[2007]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 2007年2月7日印发
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令,并结合我市2003年颁布的《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为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成立由同级人大财经委、纪委监察局、编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提供资产管理信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出租和出借行政事业资产、报废和报损资产的审批,具体办理资产转让处置事宜,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入库,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研究制定《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目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 对涉及以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各级财政部门须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负责具体实施。
(一)凡涉及行政事业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房产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指资产原值,下同),车辆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现代化办公设备批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房产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车辆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现代化办公设备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销资产的原始资料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单位备案留存。
(三)凡行政事业单位撤消、合并、分立等涉及资产接交、分割、处置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接管的国有资产。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编制完整的资产目录表,固定资产活页账,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则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实相符。
(二)办理资产出租、出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手续,向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移交需处置、调剂、报废的国有资产,在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情况下具体办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政府采购、验收和基建竣工验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事宜。
(四)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年终资产报告。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现代化办公设备以及执法部门罚没的财物等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损、报废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通辽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都必须在同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 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财产;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
(一)单位将确需处置的资产详细资料及资产的相关证照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出具资产接收手续,单位负责待处置资产处置前的临时监管工作;
(二)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将尚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理资产的详细资料公布在财政门户网站上,需要上述资产的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剂申请,经过核实符合调剂要求即可调剂给需要单位使用;
(三)对需要报废处理和没有调剂需求的资产,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将待处理资产转入流通市场,以拍卖、协议转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较大价值的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由同级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提出处置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需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书、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提交单位领取的《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资产处置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成建制撤消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组织收管。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由同级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提出处置、调剂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资产实施具体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年终会计报表和资产报告中清楚反映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行政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形式:
(一)用单位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作。
(三)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
(四)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如以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誉等投资、联营、合作,创办经济实体依法获得经济收入。
(五)其他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依法获得的经济收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投资产清单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报送资料,出具批复文件。对于以前年度非经营性资产已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各单位要根据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承担投入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同级财政部门须核定经营收益分配体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要出具拟出租资产的完备资料,申请出租的报告,准备签定的合同样本,报财政部门审批,得到批复再按要求办理具体事宜。对单位以前年度已经将国有资产出租的,要根据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后,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完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通辽市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编制《年检登记证》,产权登记及年检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财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每一项国有资产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变动要办理资产责任变更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各项资产责任人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账外资产,包括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用的顶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必须及时清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登记入账,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管理。
(一)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移交手续,单位财务机构凭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移交证书及造价相关资料入账。在竣工决算后30日内到同级财部门办理新增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财政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购置资产前应先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增加资产登记表,办理政府 采购手续,完成采购后,按实际价值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增资产登记手续。
(三)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定价值,登记入账,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增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编号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及时调账;单位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作为产权变动登记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作为资产日常管理,安排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每项国有资产都有具体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于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财政拨款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拒绝调剂处置其长期闲置资产、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按财政检查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漏洞进行整改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过程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资产处置、非转经批复等资产管理事项操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执法犯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
(一)未按职能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的,或对投入经营的资产管理不善的。
(三)违反本规定,处置转让或变相处置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资产不按规定如实、及时入账,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非法将行政事业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
第三十七条 设立并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举报电话,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及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同级或上级领导小组进行查处,追缴回的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