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5:38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的范围(下称“不准建筑区”)。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不准建筑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划分负责公路“不准建筑区”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管理控制区”(不含“不准建筑区”,下同)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实施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沿线的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在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需扩大规划区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公路、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对公路两侧建设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不准建筑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建筑设施,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的违章建设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各区(县)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我们制定了《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积极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实施主体)

  各区县应根据市政府《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托管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县推进企业改制并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托管交易。

  第三条(政策扶持对象)

  各区县制定的扶持政策,应聚焦改制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辖区内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扶持政策内容)

  各区县应参照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体系,根据中小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司改制,以及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资助。

  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

  根据各区县对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扶持的情况,市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方案执行。

  第六条(专项转移支付申报程序)

  各区县应将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支出的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审核后,提出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财政。

  第七条(申报所需的材料)

  各区县财政局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文件;

  3.各项扶持政策计算依据、相关数据、资金拨付凭证及汇总资料(纸质和电子版);

  4.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税务登记情况;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及行政许可程序,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审批

  除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外,其余所有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以境外机构或境外自然人为被担保人的对外房屋按揭担保),符合现行法规的,均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二、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股票的审批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购、付汇及境外开户审批的,若购、付汇金额低于2500万美元,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若购、付汇金额高于2500万美元(含2500万美元),仍应通过所在地分局报总局审批。

  三、关于证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外汇资金结汇及购付汇的审批

  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将超过规定要求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结汇由所在地分局审批。各分局应将辖内上述机构购付汇、结汇情况定期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上述机构外汇利润结汇由所在地分局或授权下级支局审批。上述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或者于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提出净利润结汇申请。

  四、境外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以外汇形式上缴社保基金的核准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减持外汇收入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的,由所在地分局审批。

  各分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准以上企业将减持外汇收入直接划拨至财政部开立的外汇账户。

  五、改进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账户管理

  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限额由原来的10万美元,调整为10万美元或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的5%,账户有效期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六、简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方式

  对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申请,各分局资本项目处或相关业务处在征得主管外汇业务的副局长(局长)同意后,可以处发文形式直接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批准。

  以上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分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须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总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分局的审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